今年8月27日下午,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信访办公室,一场异常艰辛的“谈判”正在这里上演。摆在监狱管理局面前的是一道难题:提篮桥监狱一名48岁的重刑犯受刑人赵四凯(化名),提出捐肾救患尿毒症晚期的二哥赵二德(化名)。监狱管理局认为“没有先例,无法可依”予以拒绝。
上海南站附近,赵镇富与76岁的老伴
6年里,只有姐姐赵三丽坚持每月去看望赵四凯一次,风雨无阻,两个哥哥没有去看过他一次,没和他通过一次电话,跟这个弟弟“划清界限”了。其实,在这次进去之前,赵二德就曾严肃警告弟弟:“如果你再给抓进去的话,我不但不去看你,跟你也不再往来了。”53岁的赵二德是一家国有企业工作的中层领导,参与过卢浦大桥等重大工程建设。
一向健康的赵二德,今年6月份突然觉得十分疲劳,腰酸乏力,去瑞金医院检查的结果:尿毒症晚期(肾源性高血压)。医生告知,一是周期性血透,二是换肾。
赵家开了一个紧急家庭会议,众人想到了在监狱里蹲着的赵四凯。7月14日众人探狱,但谁都不好开这个口,赵四凯见大家表情怪异,就问家里是不是出了大事,赵三丽把事情告诉了弟弟。赵四凯哭了,说自己对家里没有什么贡献,他要把肾捐给二哥。
对赵家人的诉求,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开会研讨后得出的结论是“不宜支持”,并向国家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请示处理意见,得到的答复是:同意上海的决定。
在复旦大学法学硕士杨军民看来,监狱管理局否决赵家的提议至少有三个理由:一是捐肾后赵四凯身体状况应被列入残疾犯,可能免除劳动;二是计分考核要按照残疾犯的宽松标准计算,相比普通管理的罪犯,比较容易达到减刑、假释的目的,可以提前出狱;三是如果捐肾后出现较严重的后遗症,可以提出保外就医。客观上,捐肾这个善举必将为受刑人“松绑减刑”,那么,对这样的捐赠行为能支持吗?杨军民认为“刑罚责任的履行具有优先性和国家强制性”。(《新民周刊》2007年第3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