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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获赔折射诉讼时效漏洞

2007-10-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衡阳股民身陷股市骗局

韦来国是湖南省衡阳市棉织机械厂的一名普通员工,也是衡阳最早敢在股市中吃“螃蟹”的股民之一。2000年8月3日,他用哥哥韦来祥的账户,以每股18.17元的价格,购入“蓝田股份”5500股。

2001年12月,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员刘姝威的一篇600字

短文刺破了“蓝田”造假黑幕,蓝田股价一路狂跌。至2003年5月23日,“蓝田股份”终止上市。

韦来国说:“我每股18.17元买进,到最后跌至每股0.25元,9万多元的股票,最后缩水至1000多元,以前在股市中赚来的钱差不多都赔进去了。”

遭遇骗局之后,韦来国很快意识到,由于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造成股民损失的,或许有机会索赔。2006年4月13日,韦来国在一家报纸上看到一则消息――《272位原告同意和解ST银广厦延长停牌14天》。这让他看到了索赔的希望。因为“蓝田股份”被曝光发生在ST银广厦之后,股民能向ST银广厦索赔,那么“蓝田股份”进入司法程序的日期也应不远了。

由于没有电脑,韦来国托好友姚康在网上帮他查消息。姚康在网上查找后,告诉韦来国一个令他难以置信的消息:“蓝田”造假案已于2003年12月31日由湖北省高院审理完毕,受骗股民如果要起诉索赔,最后的期限截至2005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韦来国此时如果要索赔,已超过诉讼时效4个多月了。

韦来国找到了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虞国庆,希望能够得到他的帮助。

虞国庆律师分析后认为,案件的关键在于是否超过了期限,如果找到了他确实“不知道”的证据,案子还是有希望的。

诉讼时效从何时算起

据虞国庆律师介绍,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专门给出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为造假造成了股民的损失,股民可以进行诉讼,有效期为两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起诉的条件:一、上市公司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二、上市公司受到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处罚;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并且判决已经生效。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之一,股民就可以在两年内起诉。

虞国庆律师说,这个司法解释的三种情况,韦来国一项都不具备。经过努力,虞国庆找到了大量证据,证明韦来国确实“不知道”“蓝田”一案已判的证据。

第一,到目前为止,“蓝田”公司并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第二,“蓝田”公司也没有受到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处罚;第三,“蓝田”公司的高管虽然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获罪,但该案未公开审理,而且我国刑诉法尚未规定有公布生效刑事判决的义务,因此法院始终也没有将该判决结果向外公告。

同时,证监会网站、三大报(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的三家报纸)也没有刊登湖北高院对蓝田的判决。所以,即使是湖北省高院,除了当时审判这一案件的法官知道这个刑事判决结果外,其他庭的法官都不一定知道,更不用说身在湖南衡阳、与武汉相距千里之遥的普通股民韦来国了。

虞律师认为,可以证明,在2006年4月13日之前,韦来国确实不知道“蓝田”案已经判决,或者说,他确实不知道自己可以起诉。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对于两年的时效是从起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算起,因此,韦来国的诉讼时效应从他“知道之日”――2006年4月13日开始算起。

2006年11月10日,韦来国和虞律师来到武汉市中院立案。将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蓝田股份所属公司)董事长邹贤林、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瞿兆玉等11人告上法庭。

一审胜诉获赔6万余元

2007年5月28日,武汉市中院判决,被告生态农业公司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为:投资差额损失6.48万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486元,前款所涉及资金利息损失1603.09元,三项共计66889.09元。

业内人士认为,韦来国诉“蓝田”案是非常典型的证券民事赔偿案,此案充分暴露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此案的胜诉,对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中的诉讼时效作了全新的司法实践。(《民主与法制时报》10.8李凤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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