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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不清谁为车祸担责

2007-10-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4年12月26日晚,刘建军开着本田CRV从湖北应城赶回老家嘉鱼,车中还有好友王海波、李兵山。晚8时,他们从京珠高速武汉市江夏区以每小时70公里的速度,沿高速公路出口延长线驶向与延长线垂直相连的武汉市南环线。由于刘建军对路线不熟,加上天黑,本田车没有及时转弯到南环线上,而是斜穿过南环线,直冲路外的深水

塘中,车内3人不幸遇难。

武汉市江夏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建军驾驶车辆因路况不熟、未能保证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需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武汉多家媒体称该路口曾多次发生交通事故,引起了死者家属的注意。他们到现场仔细查看后发现:京珠高速金口出口延长线与武汉市南环线本是垂直连接构成“T”形路口,但在高速出口延长线上没有任何标志,只有一个“Y”形指路牌。如果车辆不做90度拐弯,按“Y”形斜线行驶恰好驶进水塘。

死者家属认为,公路管理部门管理存在的问题是车祸的主因。2005年6月,死者家属谢义莲等11人将湖北省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武汉市公路管理处、武汉市江夏区交通局等5个交通管理部门告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共同赔偿车祸的各类经济损失158万元。

经过勘验鉴定,武汉市中院一审认定,武汉交委、江夏交通局不承担责任。武汉市中院一审判定刘建军不当驾驶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和江夏区公路管理局的管理维护瑕疵对于确保安全行车仅有一定的影响,责任相对较小,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江夏区公路管理局各承担10%赔偿责任,共计赔偿9万余元。

死者家属不服,随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院审理认为,事发处属国家A级公路出口,应科学设置相关警告标志、指路标志。但事发时,该地既未设警告标志,指示牌也不规范。事发现场设有一块“Y”形指路标志,但该路口实为“T”形路口,易误导驾驶员,且“Y”形指路标志距路口太近,给驾驶员反应的时间太短。出于对路标的信任,车辆会依此标志行驶,当驾驶员发现此路口实为“T”形路口时,可能导致车辆转向不足而发生事故。日前,判定湖北省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和武汉市江夏区公路管理局向死者家属赔偿共计37.7万余元。

有关专家认为,这个案例无疑为相关管理部门敲了警钟。

(《北京晚报》10.10周甲禄 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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