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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合女性岗位”立法宜粗不宜细

2007-10-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以明年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为准,新的配套法规即将出台,诸如“保障公平就业”等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将细化为“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等可操作性条款。

如今我国就业领域里对女性的歧视,有时还表现得比较严重。一些用人单位要么公开要求应聘者为男性,要么就在面试之后由内部更多地淘汰女性;此外,不少单

位公开表示不希望女工怀孕,或将已孕妇女调整到条件恶劣的岗位,迫使其自动辞职。因此,在这种社会背景下,通过立法来遏制就业性别歧视就变得很有必要。

但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来明确界定“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其本身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其一,一些现在看来似乎只能由男性从事的岗位,今后难免也会逐渐为女性所能从事。如此一来,如何解决这其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法律条文逐渐僵硬、过时的问题?其二,既然如今很多工作岗位已经很难简单地区分男女了,那么,如果立法者进行了一些不甚准确、严谨的界定,反而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使某些岗位的性别歧视合法化。

一般情况下,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确实容易造成法律条文简略、弹性幅度过大的问题。但是,像具体界定“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这样一些涉及时势变化的立法时,其本身确实不能过于细致。立法者只有在固守一些基本的立法理性和原则精神,避免那种试图通过立法来包揽、主打一切的冲动的前提下,尽可能避免陷入那种因为过于具体、细致而逐渐僵硬、呆滞的立法误区,才能真正保护到妇女的合法权益。(《新京报》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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