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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比例城乡平等令人振奋

2007-10-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在报告中提出,要“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长期以来,在选举权这个最重大的政治权利问题上,我们对城镇居民和农民一直实行“双重标准”。1995年2月,全国人大对选举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其中

第十二条、十四条和十六条规定,县一级、省一级、全国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这就是说,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4个农民才抵1个城里人。实际上,如此明显不公的规定,在执行时还被大打折扣。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参政权等政治权利是农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一个农民的选举权只相当于一个城镇居民的1/4,这是对农民政治权利明显不公平,也有违宪法精神。有鉴于此,近年来,修改或废除该条款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要真正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宪法意图,就必须保证农民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必须保证农民在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国家的权力机关里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因此,胡总书记的报告中提出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反映了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业人口的呼声与意愿,令人振奋。我们希望党的主张尽快通过法定程序落到实处。(《检察日报》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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