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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快递

2007-10-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国首例洗钱罪案件宣判

2006年上半年,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通过监控发现,该行27个个人账户存在可疑交易,有重大洗钱嫌疑,银行报案。同年7月24日,虹口区警方经过立案侦查,先后抓获了潘儒民等4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该犯罪团伙利用非法手段从网上获取他人的账户资金,再通过网

上银行、ATM机及银行柜面取款、转账等方式,进行“清洗”,非法获取资金上百万元。

近日,上海市虹口法院一审判决潘儒民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刑期自2年到1年3个月不等。该案是《反洗钱法》今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新民晚报》10.23王欣文)

“车险限时报案”被判霸王条款

2005年12月,北京的史某与平安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次年8月,史某驾驶该车与另一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后经交通队认定,史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史某负担了30%的车损,并实际给付12230.10元。

3天后,史某向平安保险公司报案。可平安保险公司却以史某没有按合同要求在48小时间内报案为由,拒绝赔偿。史某将平安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史某在事故发生后虽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并未导致平安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因此平安保险公司仅以史某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进行报案为由拒绝赔付,于法无据。平安保险公司的该条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史某车损费。(《北京晨报》10.24李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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