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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法庭”不能仅为城管设立

2007-10-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报道,目前广州市政府正考虑在城管综合执法支队的基础上设立专门的城市管理和执法局,并酝酿在法院行政法庭内开辟城管法庭。希望通过城管法庭的设立,建立处置城市管理违法案件的简易程序,进一步疏通司法机关对于城管执法的支持渠道,便利城管执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城管法庭的设立有利于减少抗拒城市管理执法行

为的发生。

不过,必须看到的是,城市管理执法当中,不仅存在拒不执行执法人员管理的问题,也一定程度地存在着部分城管执法人员违法执法、侵犯执法对象合法权益的现象。

相对于强大的行政部门来说,执法对象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当前不少地方城市管理执法整合卫生、环卫、工商与城管等多种行政资源情形下,执法对象的弱势状态更为明显。司法权不仅要支持、同时也要承担制约行政权力运用的功能,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重叠甚至“合而为一”,如果城管法庭仅定位为为城市管理执法提供“司法支持”,城管执法对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困境就可能会进一步加剧。

正因为如此,城管法庭不应仅仅作为城管执法的司法支持机构存在,同时也应充当执法对象依法维权的保障机关;城管法庭不仅要给依法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行为助力,也要对城市管理执法行为予以必要的制约,更应给予执法对象申辩或控告的权利。在全面审查事实与证据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决。惟其如此,才符合司法权的性质与司法机关的职能定位。(《羊城晚报》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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