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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文化代替人治文化

2007-10-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必然要有自己的法治文化。顾名思义,法治文化是指实现了法治的国家和社会所具有或应具有的文化。在这样的国家和社会里,法治本身就意味着一种特定的社会文化类型、文化体系。

我国两千多年的政治文化传统,总体上属于一种人治主义,即人治文化。而我们将要建立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首要

的和根本的涵义,就在于它是指与两千多年的人治主义传统相区别,而与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一致、相配套的主导文化体系。换句话说,我们所要的未来社会主义文化,将是一个以法治而不是以人治为实质和特征的、新型的文化体系。只有上升到这个高度才能更深刻地理解法治和法治文化。

法治与人治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法治本质上是民主的形式化、程序化、规范化落实。民主是法治的本质。因此,理解民主是理解法治文化的关键。

民主,是在社会共同体或群体内部,人们之间平等结合,享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并就公共性的价值选择做出决策和评议的社会生活方式。民主有三规则,它们是:(1)多数人决定;(2)保护少数;(3)程序化。民主的程序化原则意味着,事关民主的一切都要通过相应的制度、规则、程序等加以落实和实现,即必须法治化。民主与法治不可分。社会主义的民主呼唤法治,也就是要求:将全体人民的主体权力和责任以规范化、程序化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得到普遍、长期、稳定的实现。没有法治的保证,民主将成为一句空话,其结果不是演变成无序化的动乱,就是倒退回专制。

人治是专制制度的基础和遗产,法治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和旗帜。人治和法治的根本区别,当然不在于国家和社会是否终究要由人(永远不可能没有人)来治理,也不在于是否建立了法制,而在于是否“依法”治理,最终在于一切法律法规和治国原则本身究竟是体现着谁的利益和意志。凡属最终以统治者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意志为转移的,就属于人治;而最终取决于共同体或全体公民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的,才可能成为法治。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将法治文化一般地描述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治为核心,以民主为实质的社会文化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体系,是指以依法治国为原则、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的法治理念,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得到充分贯彻的展开和体现。其中,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一致的民主政治,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本质之所在。而围绕这一本质展开的各项条件、措施和效果,如市场经济基础稳固、秩序健全,法治化的制度和体制设计到位,社会治理方式和程序改善,司法体系完备高效,公民普遍法律意识和素质养成,公民的权利义务充分实现,公平正义得以伸张,社会秩序合理稳定,道德风气不断提升,社会呈现和谐发展的良性局面等,即以法治为特征的物质文化、政治文化、精神文化的全面生成,则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具体要求和现实标志。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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