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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车祸死亡被判工伤

2007-11-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6年9月20日早,北京国玉大酒店临时工老陈骑车从住处到酒店上班,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朝阳交通支队认定,老陈无责任。

2007年1月15日,朝阳区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老陈系工伤。北京国玉大酒店不服,将朝阳区劳动保障局诉至法院。

朝阳法院认为,《工

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并没有“途中”必须是必经之路的限定条件。一般情况下,只要在合理的路途中即可认定。另外,老陈虽然是原单位的待岗职工,但不能否定国玉大酒店与老陈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不能免除国玉大酒店应当依法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

近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朝阳区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  (《京华时报》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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