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和小邓是高中同班同学,小邓为班长。2005年6月,班里一名同学向学校反映其手机在教室丢失。后小邓书面向学校报告了手机丢失后班内的情况,其中涉及了小张在宿舍的言谈举止情况。小张认为,小邓的书面报告内容以及小邓向他人散布“小张偷了手机”的说法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此他起诉小邓并索赔精神损失费4万元
法院认为,同学的手机丢失后,小邓作为公民以及班长有义务有责任向学校反映情况,该行为是正当合法行为,且在书面报告中并没有肯定小张拿走手机的言辞,不构成侵犯小张的名誉权。近日,北京昌平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小张的起诉请求。 (《法制晚报》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