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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占养母住房被判非法侵入

2007-11-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现年45岁的姜萍与刘老太原是养母女关系。2002年,刘老太以姜萍未尽赡养义务、双方关系恶化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诉讼期间,姜萍与丈夫离婚,称经济困难、无住房,强占了刘老太位于北京海淀区增光路的住宅。

2002年8月,法院判决解除刘某与姜萍的养母女关系后,刘老太多次要求姜萍搬出,姜

萍一直拒绝。刘老太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姜萍腾房,2003年1月,法院判决姜萍搬出,姜萍不执行判决。无奈之下,刘老太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姜萍将房屋腾退。之后,刘老太和妹妹住在自己的房子里。

2003年8月,刘老太立下遗嘱,将住房交由妹妹继承。2004年10月刘老太去世。2005年10月,姜萍在明知刘老太的妹妹是该房的合法继承人,且已将房屋买下的情况下,带人过来强行断掉水电,砸坏客厅玻璃,再次强行占用房屋,并拒不退出。刘老太的妹妹报警,警方于去年8月将姜萍控制。

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终审判处姜萍有期徒刑两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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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非法”是指两种情形,一是未经主人同意强行闯入,二是经主人同意进入住宅后又被主人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亦可以采取自诉的办法进行追诉。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会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予以刑事处罚,最高刑期为三年。  (《新京报》10.26王殿学郭京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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