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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缩减景点游客要求“补游”

2007-11-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4月23日,马先生与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携子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五一”黄金周期间组织的云台山、洛阳、郑州、开封旅游活动。然而,在旅游期间,导游擅自减少合同中约定的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却增加了一处购物点。返沪后,马先生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春秋旅行

社对马先生父子未能游览两个景点表示歉意,愿意按照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退一赔一,即退还马先生父子未游览景点的门票及导游费用并赔偿同等金额共计280元。马先生则要求旅行社安排“补游”两个景点,若旅行社无法继续履行,则应支付其通过其他旅行社进行“补游”而产生的5890元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应当按合同中约定的景点组织消费者逐一游览,但却在旅游过程中减少了两个景点,而增加一处购物点。旅行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日前,上海黄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马先生父子经济损失2400元,不支持其“补游”主张。(《法制日报》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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