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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法律企业有对策?

2007-11-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劳动合同法》还未正式实施,一些企业就在开始着手“合法”规避劳动用工风险。据报道,在知名企业华为公司,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员工在明年元旦前,都要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即先“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知情人士表示,此举意在规避明年元旦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中对企业未来用

人制度带来的挑战。(见10月27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前不久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显然,这一规定给企业用人加了一道紧箍咒。因此,公司对那些工作即将满十年的员工,是否要续签合约?对那些连续两次签订一年合同期限的新员工,在其第二次合约到期后是否长期留?公司一旦未来出现经营调整,新用工制度会否给企业带来过重的成本压力?基于上述考虑,目前很多公司也像华为一样,已在酝酿和调整人力资源管理政策。

近年来,我国经济虽然不断高速发展,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没有因之而缓和。如何以法律手段规制双方关系,抑制“劳弱资强”,保护劳工的基本权益,是我们从现在起就必须要认真考虑的问题,也是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所在。(《北京青年报》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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