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傅小姐向产权人杨先生租赁了上海绿城小区内一套房屋。此后,傅小姐对房屋进行了改造装修,把三室两厅改装成十间群租房。6月18日,傅小姐打算将10张大床搬进小区时,遭到保安阻拦。10天后,物业公司仅允许傅小姐搬进3张床。此后,傅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不得阻挠她和房客正常进入小区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物业公司有责任制止傅小姐的“群租”改造工程。物业公司行使权力的方式并无不当,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青年报》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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