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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新规对就业“顽症”设红线

2007-11-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近日获得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该规定进一步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了保护。

用人单位强查乙肝将罚款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除国家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作为体

检标准,否则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招工时应告知劳动报酬 按照规定,用人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在招聘信息中不得使用“月薪面议”等字样。

录用女工不得限制结婚生育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进城务工者同享就业服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享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职介服务不成功退还费用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必须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中国改革报》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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