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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民遭遇武装执法

2007-12-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1月13日清晨,广州男子尹方明在遭遇广州民警巡逻盘查时,强行驾车离开,被警察枪击身亡(本版2514期曾刊载)。截至记者11月23日晚6点发稿时为止,案件的最新进展是:检察机关对相关证人的取证已初步完成,对死者尹方明的法医鉴定以及民警枪支的弹道鉴定均已完成。最终结果还须等待。

针对此事件,舆论形成

两个对立的主要观点,一类支持警察维护治安,认为无论如何,尹方明应当配合执法;另一类认为警察行为过激,尹方明“罪不至死”。

双方争议的依据都是1996年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包括“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民警开枪:争议从未停止

去年4月,一个醒目的大标题“警察要果断开枪”赫然出现全国许多报纸上。这源于在当时广州市治安形势分析会上,广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桂芳说:“对持凶器拒捕、严重威胁干警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开枪的就要果断开枪,将其击伤或击毙。民警在碰到危及自身及百姓安全的情况时不敢开枪,是种悲哀。”

随后,张桂芳及广州市公安局局长吴沙曾多次在不同场合表达了民警在处理罪案时要果断,“应当开枪的要敢于开枪”。

这些“枪论”在全国引起一轮热议。

反对者认为,《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对警察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什么情况下绝对不能开枪作了明确、清晰的规定,官方的“枪论”有可能会引起滥用枪支的可能。

支持“枪论”的公众与民警则认为,警察在与犯罪嫌疑人搏斗的时候,往往是以生命为代价,因此,要依法拥有适当的自决权。尽管国家对警察使用武器的规定比较详尽,也具有操作性,但警察在执行具体任务时,不可能在瞬间准确判断危险程度,警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该拥有开枪与否的自主判断权。

“应当开枪就开枪”,实际上是给民警解开心结,让民警勇于承担法律责任。

公民有义务维护执法者权威

中国老百姓自古崇尚“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同时,社会的主流舆论是宣传“警民一家亲”,公众眼前总是出现群众与警察亲亲热热打打闹闹的镜头。因此,一些人面对警察执法时,常常不分场合不知轻重,随随便便、大大咧咧。

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在暴力犯罪日益严峻的形势下,警察执勤时总是高度戒备,处于一触即发的状态,执勤时快速判断“良民”还是“歹徒”,最简便的办法就是看对方是否“老实合作”。

于是,我们不断看到悲剧发生:

今年4月,沈阳市民计程在银行营业部不顾武装保安人员(类似警察)阻拦,强闯押钞车警戒区,被开枪打死。

我国游客赵燕,在美国边境因被警察误认为毒贩同伙,赵燕又没有做出该警察认为合适的老实配合的动作,因此被殴打。美国相关法院判决警察无罪。

我国某著名电视节目主持人出访美国期间,遭遇警察检查。不巧,此时吹过一阵风,把主持人敞胸风衣掀起,该主持人下意识地把手按向胸部,警察立即使用暴力将其按倒在地。

某游客遭遇警察查问,伸手去拉警察的手套近乎,结果招来警察“暴力制服”。

无独有偶,一名巴西青年在英国伦敦地铁站,因为穿着厚厚的风衣、背着大背包,形迹可疑,又语言不通,在警察叫停时反而加快步伐走向地铁,结果被警察连开数枪,打中头部死亡。英国相关法院判决警察无罪。

一名网友道出了“尹方明悲剧”的核心:“警察发现可疑盘查是应该的、合法的。假如死者配合一下就没这件事,搭上一条命很不值得。”  (《?望》2007年第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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