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捡拾信用卡提现属于诈骗

2007-12-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7年6月10日凌晨,刘某在北京崇文区新世界商场北侧摆地摊时,捡到郑某的钱包,发现包内有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各种银行卡,并且建设银行卡的背面写有密码。

刘某随即持卡到附近自动取款机处,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5500元。

崇文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2万元。

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第196条之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刘某捡拾他人信用卡,不属于盗窃的情形,故不能构成盗窃罪。刘某捡拾信用卡后,冒充持卡人提取现金,显然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制晚报》11.27)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