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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精神损害赔偿不应是特例

2007-12-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备受关注的“售票员掐死少女案”,由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将一审判定的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改判为30万元,赫然成为国内目前最高的一笔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方面表示,本案之所以支持原告如此高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考虑到原告晏教授夫妇因侵害行为遭受巨大的精神刺激

,例如老年丧女、亲眼目睹爱女被杀过程;二是侵害人的侵权手段和方式极其恶劣,严重破坏人们对于社会正常秩序与善良风俗的信心。应该说,法院的判决理由,大体上涵盖了现代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

这起精神损害赔偿案的判决,为社会带来的指引意义不可小觑。正如美国大法官波斯纳所指出的,法律是功能性的,只有当大众懂得哪些是法的功能时,大众才能很好地去使用法律,而法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法律功能的状况和结果。

刑罚往往只是平息了被害人的复仇情感,而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损害显然更为多样和广泛,非简单地处以刑罚就能完全修复。令人欣慰的是,法院不仅受理了本案,也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这无疑是正确的。(《新京报》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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