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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竟要宣读声明

2007-12-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几十年的夫妻,办离婚本来心情就不好,而且已经在离婚声明上签了字,还要大声宣读离婚声明,这样的规定对我来说是精神折磨。”今年8月份离婚的毛先生,12月4日向记者反映,在北京东城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时,婚姻登记员要求离婚双方宣读离婚声明,这样的规定没有考虑离婚当事人的感受。

遭到毛先生拒绝后,

婚姻登记员出示了一份红头文件,上面明确规定离婚当事人“宣读声明”环节不可缺少。毛先生迫不得已念完后,总算顺利办理了离婚。

据了解,根据民政部提供的统一范本,夫妻离婚都要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内容包括:“我们双方申请离婚登记,谨此声明。”还要宣读“我们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是×××,离婚原因是……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并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不能保证所有来民政局登记离婚的夫妻都是自愿的,不排除有的人不情愿、不想离或者受胁迫,还有可能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离婚。

“我建议取消宣读离婚声明”,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明确表示。虽然社会开放,但离婚对很多中国人来说,并不是一件应该宣读的事情,宣读对离婚夫妻其实带有一定的羞辱性质。而且,与离婚双方当事人谈话的过程中,完全可以了解夫妻双方是否精神正常,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北京青年报》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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