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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偿雇佣还是无偿帮助

2007-12-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9月,因丈夫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陆女士为赔偿事宜去相关部门走访,邻居郑先生曾多次陪她一同前往,帮助交涉。同年11月,陆女士在赔偿事宜得到解决后,曾两次将500元送至郑先生家中,以表谢意。郑先生却认为数额太少,未予接受。事后,郑先生要求居委会及当地司法所协调解决均未果,因此,郑先生于今年9月诉至法

院。

庭审中,郑先生说,陆女士是托人介绍请自己为其丈夫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以及子女助学帮困等事宜的,并表示等事情办好后,会支付劳务费酬谢到位。为此,自己与陆女士一起参加走访、信访、协调共计14次以上。然而,陆女士在领到15万元补偿金后,虽两次上门送上劳务酬金,但自己对酬金数额持不同观点,故请求判令陆女士支付劳务酬金7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先生的举证只能证明其参与了陆女士丈夫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就郑先生的参与行为可以存在两种理解,一是有偿雇佣,二是无偿帮助。作为有偿雇佣则双方应当作出明确约定,包括应当完成的事项、报酬的计算支付等,而郑先生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约定,故法院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有偿雇佣关系。近日,上海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郑先生要求陆女士支付劳务酬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新民晚报》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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