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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几经转手之后

2007-12-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江苏南通的章某与前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某公司职工集资楼中的一套房屋。1999年,章某与前夫协议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归章某所有。

不久,在海安县城做生意的外地人赵某持有关材料,前往有关部门申请将上述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有关部门为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该房产证载明所有权人为赵某,加盖了

有关部门印章。

2004年11月,赵某与吉某签订“住房转让协议”,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吉某。2006年5月14日,吉某又将上述房屋以4.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秦某。

2007年以来,章某以上述房屋系吉某、秦某非法侵占为由告上法院。章某诉称,2003年,其因病去外地治疗,将住房暂借给赵某居住。2005年2月,她从上海回来后,发现住房被吉某占住,遂多次要求吉某让房,吉以此房系赵某出售为由拒绝。现吉某又将该房转让给了秦某居住,追要至今未果。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迁出讼争房屋,归还室内财产,并赔偿两年租金损失6000元。

日前,南通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原告章某要求两被告赔偿其租金损失,难以支持。

从本案情况看,赵某是有关部门承认的房屋合法所有人,其转让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即便行政部门以后撤销了该确认行政行为,被告吉某、秦某的买卖也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构成要件,原告章某不能要求返还讼争房屋,只能依法要求案外人赵某(第一手转让人)赔偿损失。(《江南时报》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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