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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烟被调包谁该担责

2008-01-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12月10日,河南省登封市福满门超市门前人头攒动。中午刚过,除了两千多名武校学生按照惯例集体到该超市内购物外另有数百名市民也加入到“购物大军”中。

下午3时许,在长达5米的名烟名酒柜台内,集营业、收银、理货于一身的售货员周莲花正在趁隙仔细整理商品。这时,柜台前来了一对中年男女。手提黑

色塑料袋的男人开口就问:“有好烟吗?”周莲花忙问他要哪种?他说:“苏烟3条、中华牌软包装6条、中华牌硬包装3条!”

眼见有大生意到来,周莲花内心十分高兴,她赶快俯身将男子要的这三种名贵香烟一一递过来。“小妹,你再给我拿两条红旗渠烟一起付账!”这时,女子指着最西侧的柜台说。等周莲花跑过去把烟拿来,女子掏出两张百元大钞递了过去。

握着百元钞票,周莲花感到有点不对劲,就拿到验钞机前检验,结果验出一张是假币。女子让一旁的男子掏钱,男子却说:“小妹,我身上没带那么多钱,要不这样,我先买一条红旗渠香烟,其余的香烟您给退了吧!”说罢,这对男女迅速离开了超市。

周莲花感觉事情有点不对劲儿,马上拿起柜台上的香烟查看,这才发现真烟被“调包”成了假烟。她赶紧跑到超市外面去追,可那对男女早已没有了踪影。经超市和周莲花清点,共被骗走香烟12条,损失高达7050元。

瞬间遭遇欺骗,周莲花欲哭无泪。她深感事情重大,于是一方面向超市负责人汇报,另一方面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事发现场比较混乱,警方未能找到有价值的线索,导致案件至今未破。

事发后,周莲花并没有产生推卸责任的想法。她一边继续上班,一边等待超市的处理意见。但没有想到,2006年1月5日,当她去领取上月工资时却被超市财务人员告知其工资400元已被超市全部扣除。2006年1月12日,失去经济来源的周莲花含泪离开了超市。

福满门超市认为,正是由于职工周莲花没有严格按照超市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这才导致超市价值7050元的商品丢失。而在事后,周莲花不仅没有及时、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且在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离开超市,此举明显侵犯了超市的合法权益。

2006年10月30日,福满门超市将周莲花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周莲花赔偿超市经济损失7050元。

法院认为,被告周莲花在营业时未能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导致香烟丢失,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福满门超市在武校学生集中到超市购物时,不适时增加人员,导致5米多长的外卖柜台只有被告一人管控,显然原告在管理上也存有失误,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原告的香烟进价实际是5700元,且原告已扣被告工资400元,应折抵被告承担的赔偿款部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周莲花应再赔偿福满门超市经济损失2450元。 (《民主与法制》2007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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