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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高官腐败的“中国模式”

2008-01-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十六大以来,对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的惩处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固定的模式:中纪委是第一道“关口”,对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100%是中纪委先查。中纪委查处后,一般先给腐败官员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最高检。中纪委是“第一关”,这个党内程序是由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决定的。“两高”为了防止干扰,实施了

异地侦查和异地审判。目前,惩处省部级高官腐败的机制已经形成。

将所有省部级腐败官员“集中到秦城监狱执行刑罚”,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已经形成惯例,具有制度性效力,甚至准法律上的效力,而且执行很到位。“不是谁都可以到秦城监狱去服刑的。”这也许是省部级腐败官员的最后一个“特权”。(《民主与法制时报》0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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