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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不能从事第二职业

2008-01-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7年7月,某纺织厂挡车女工李某因手术向单位提交了医院出具的休息5个月的《疾病证明书》。该厂同意李某病假,并按规定发放其病假工资。

2007年9月底,该厂发现李某在另一家纺织公司做工。该厂将李某带到医院复查,诊断结果为基本恢复正常,遂书面通知李某回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结果李某仍以患病为由拒绝上

班。2007年10月,该厂以李某连续旷工15天为由,将其除名。李某不服,称其病假未到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审理查实后,维持了纺织厂对李某作出的除名决定。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药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可见,李某遭遇该厂除名是于法有据的。(《上海法治报》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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