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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财产也要立法保护

2008-01-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民建广东省委准备在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建议,加快制定《广东省私有财产保护条例》。

民建广东省委在提案中说,已实施的《物权法》侧重于保护公民的不动产和动产,而在公民财产的构成中,还有许多表现形式,如股权、股票、期权、债券、基金、分红、咨询费、稿费、讲课费等无形财产,物权法、民法通

则等规定仍不完善,需制定更具体和可以操作的,主要适用资产保护方面的法规。广东因其经济发达,尤其需要制定地方性条例加以具体化。

民建广东省委表示,由于无形资产不能完全以登记制而确认,比如百元人民币不属于任何人,谁持有它,就属于谁。因此,在此类财产保护中,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谁指控它,谁就要证明持有人是违法所得的证据,否则不能以任何方法、理由予以征收、罚没、查封等。(《羊城晚报》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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