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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需要写入法律

2008-01-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十七大报告提出,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

我们的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如果不想把十七大的方针变成空谈的口号,就请行动起来,把公众参与写入法律中和政府的

决策程序中。

去年10月刚通过的《城乡规划法》是一个很好的开始。如该法第26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该法还规定了若干公众参与的条款。

但是,仅有这些条款还不够,还必须有更详细和更程序化的条款,把公众参与变成规划编制中的每个程序的重要环节:如编制规划前就应有民意的征集,规划形成过程应有重要内容的公开咨询,而不仅仅是规划编制完成后的草案公告。在规划执行阶段,更要有公众参与,如每一个具体开发项目,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开发商的开发,要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申请必须公告,特别要通告项目受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没有这一步,公众参与就可能流于形式,利害相关人的权利就难以保障。(《新京报》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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