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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立法应划清政企责任

2008-01-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新《劳动合同法》在很多方面都向劳动者提供了倾斜保护,如无固定期限合同、加大工会力量等规定。立法保护劳动者无疑是合情合理之举。但此举也引起了巨大的冲击与激烈的争论。对此,劳动经济学专家、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王一江教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记者:劳动立法应该遵循怎样的基本原则?

王一江:劳动立法成败的决定性因素,是要掌握好两个原则:一是政府责任和企业责任要分清楚;二是对政府该做的事和不该做的事也要分清楚。

政企责任如何划分?社会有两大问题,公平和效率。政府应该着重管公平,企业着重管效率。不是政府不要管效率问题,只是对公平问题应该关注得多一点。也不是说企业不要管公平,而是企业是生产性单位,生产性单位就要有效率。性质不同。

劳动立法要有好的效果,需要对政府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要有明确的认识。政府应管的是两件事:一是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避免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劳动场所的不安全性、劳动环境的有害性等,使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损害,这是该管的。其次,政府要帮助维护劳资双方合同的严肃性。任何合同如果得不到维护,交易成本就会上升,市场运行受影响,经济效益就会大打折扣。

哪些是政府不该管的呢?通常情况下,政府不该过多干预合同里应该包含什么内容,比如工资、福利,还有劳动时间,在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劳资双方可以根据供求关系、工作内容以及工作需要来决定劳动时间的长短。

因此,政府要管的其实很少。

  记者:如果让企业担负公平的责任,会有什么后果?

王一江:企业最关键的问题是效率,企业要是没有效率,就会从根本上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企业的效益就是对劳动者利益的最好保护。只有效益好了,它才能存在和发展,才能创造就业,才能给员工创造更多提升的机会,提供更好的福利。效益好了才能交税,政府才能用这些资源解决社会公平的问题。总之,企业创造了好的效益,这本身就是在解决公平问题。

如果把公平问题作为企业解决的首要问题,就会损害效益,这方面教训也是很多的。比如中国在计划经济下的铁饭碗,扼杀了职工的积极性等。

如果通过立法要求企业保护员工的利益,追求公平,追求保护劳动者利益,目的就错了。(《经济观察报》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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