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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在韩遇难中国公民的赔偿金说起

2008-01-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月7日,位于韩国京畿道利川的冷冻物流仓库发生爆炸和大型火灾,导致在里面工作的57名职工中40人死亡,其中有12名中国公民。据最新报道,遇难者家属和“Korea冷冻”方面今天在赔偿金支付协议书上签字,遇难者家属将得到最低1.45亿韩元至最高4.8亿韩元赔偿,而人均赔偿金将达到2.4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95万元)。

人们在为这些受难者家属感到一丝欣慰之余,却也感受到这一赔偿标准与我国的死亡赔偿标准之间的巨大差异。

中国法律对公民生命、健康和精神损害的价值一直是严重低估的。

我国公民死亡赔偿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金额。按照这一标准,我国死亡赔偿金一般为40万元左右。如2007年10月,福建莆田市一作坊发生火灾,37人死亡、1人受伤,每个遇难身亡者家属获赔16.2万元;2007年6月,九江大桥垮塌,7人死亡,每个遇难者的家属获赔40万元左右。

“法律应该给中国公民生命一个更公平的定价。”律师郝俊波说,“如果公民被自己的法律贴上了廉价的标签,他们肯定不会尊重这样的法律。比如现在的矿难,一个生命只值20万元,而那些煤老板一天的利润可能就有十几万元,这点钱对他们来说根本不算什么。对生命的不重视,导致矿难、事故频繁发生。”

此外,从伦理学的角度而言,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独特而珍贵的,因此不可能通过货币化的方式对人进行定价。但在很多时候,无价的生命往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定价,才能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否则就是对生命的一种轻视”。因此,应该提高死亡赔偿金标准。(《中国青年报》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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