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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劳动仲裁令人寒心

2008-01-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重庆诗仙太白集团的204名职工为了向企业讨要被欠的3000多万元工资、加班费、失业保险金,向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谁料想,仲裁委员会上来就要收取34万余元仲裁费,而且必须预先收取。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细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该法第七章是关于违法责任的规

定,其绝大多数条款是针对违法的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一旦违反《劳动合同法》,多数情况下要付出几倍于月薪的赔偿或者罚款。可以说,法律的规定是详尽到位的,但劳动者能否讨得公道,还得看仲裁部门能不能尽职尽责。从重庆的这个事例来看,某些地方的劳动仲裁机构并不令人放心。劳动者提起的仲裁越多,也就意味着他们创收的机会越多。即使将来劳动仲裁费不能收了,只要他们的指导思想没变,总会想出其他的收费名目,如果各方盯得紧,实在没有机会收费,其工作的积极性很可能大打折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服务,“开门做生意”决不应该是他们办事的动力和目标。如果不能明确这一点,再好的政策和法律也将被歪曲和架空。《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系列良法逐步实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权力、责任日益加重,他们的指导思想端正了吗?基本素质到位了吗?令人忧心。(《北京青年报》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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