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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出轨风险小受害者冤屈难伸

2008-02-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7年12月29日,一位女白领因丈夫婚外情从24楼的家中纵身跃下……这位自杀的女子叫姜岩,31岁。

姜岩自杀前两个月,开始写“死亡博客”记录心路历程。博客被网友发现并在“天涯”发帖披露。据姜岩博客透露,她与比她小3岁的丈夫恋爱5年,结婚2年。因为丈夫与公司一位23岁的同事展开婚外情,并要与她离婚,

姜岩萌发了自杀念头。她也曾想过放弃自杀的念头,希望丈夫回头是岸,但跟丈夫谈判破裂后,她于2007年12月27日服药自杀被救,但40多个小时之后,姜岩从24层跳楼身亡。

在婚外情高发的今天,很多人对出轨的配偶束手无策。网友认为,出轨方付出代价太小,是婚外情日盛的重要原因。

按照中国现行法律,只要没达到重婚或者婚外同居,法院就不会判赔偿。普通的精神或肉体出轨,一夜情等等,只能作为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证据。

中国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杨晓林曾办理过这么一个案例:妻子跟踪、调查了很长时间找到外遇老公和第三者的住所,蹲守多时后,确信二人在屋内,于是报110,谎称屋里有人卖淫嫖娼。110进去后,抓个正着,二人又无法证明是夫妻关系,被带到公安局作了笔录――如果妻子要举证,这样的笔录才能算作合法证据。

此外,还得有二人租房的房东、左邻右舍或者居委会证实二人同住了多长时间,是不是达到同居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里明确界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可“持续、稳定”究竟是多久?最高法院没有说。到目前为止,各地也仅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界定这个时间为3个月以上。

另外还需要证明两人关系的照片、普通信件、电子邮件、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等,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在法庭上才有说服力。

在中国,谁主张,谁举证。很多人为了赔偿,不顾一切去找证据,结果没得到什么,还被第三者反告一把:侵犯隐私。

有人觉得拍到了真实影像就是铁证如山,那可不一定。还得看是在哪里拍到的,用什么手段拍到的。如果丈夫把第三者带到夫妻两人的家里来,并且发生了性关系,这样的情景被拍到,能够在法庭上被视为合法证据。如果在别的场合,比如在第三者家里,用针孔摄像机之类的手段偷拍的画面,或者破门而入得到的“证据”,法庭都不会认可。

配偶出轨,受害的一方到底能得到什么保障和赔偿?在杨晓林代理过的200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其中涉及婚外情因素的占六成。在这些婚外情里,男方有外遇的又占了八成。而真正因配偶婚外情获得赔偿的仅两例,数额分别是2000元和2万元。

杨晓林说,中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定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怎么判,都得由法官自由裁量,而作出高额赔偿的判决需要法官付出相当的勇气。

而根据美国法律,第三人以诱惑、离间与通奸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疏远,甚至夫妻关系解体,受害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第三人予以赔偿损失。一些州的法律明确规定,只要通奸行为对婚姻有所损害,就可以判决第三人予以赔偿。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也在司法诉讼中,肯定了受害配偶能向第三者提出赔偿。(《特区青年报》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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