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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病死途中铁路部门有过失吗

2008-02-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45岁的孙学华是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太平区四村人。2月11日晚9时,她从南充乘坐K585客列南下广州,当时,列车上很拥挤,车内空气很浑浊。2月13日零时20分左右,孙学华挤开人群上完厕所回来,还差一两步就到座位时,突然晕倒。孙的亲戚赵兴兵见状急忙上前扶住她,然后坐回到座位上。过了5分钟,3名列车员拿来2支葡萄糖

和2支藿香正气口服液。急救两三分钟后,孙才苏醒过来。2月13日零时39分左右列车到廉江河唇车站后,孙被抬下列车,来到河唇车站值班室。

刘副站长说,他拨叫了救护车,但13日凌晨约1时35分,救护车赶到时,孙已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孙从车上发病到下车后死亡,前后1个多小时,且下车前孙病情已明显危急,列车人员就有责任叫车站方面做好呼叫救护车等抢救工作,但他们没有这样做,致使孙在车站停留了50多分钟后,最终死亡。由此耽误了最佳抢救时机,铁路方面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铁路部门则表示,铁路警方对孙的死因鉴定结果初步认为是其自身疾病引发的猝死。铁路方面根据相关规定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

广东宫彩虹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如果铁路部门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帮其呼叫救护车并做好相应的急救工作,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广州日报》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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