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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状告人寿保险

2008-02-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7年11月11日,北京律师李滨到天津出差。在赵公口长途客运站,他购买了一张车票后,售票人员在票款之外多收了1元钱,并出具了一张中国人保公司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收据。回京后,李滨将中国人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1元保险费,同时给予自己9999元补偿金。

日前,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李

滨指出,这份价值一元的意外伤害险没有保险公司的公章、地址、保险合同条款,也没有他所乘车的班次号及时间,更没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详细身份信息,因此无法得到理赔;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要自愿投保,而长途客运站利用自己的运输强势,并未征得自己同意便售票,属于强制销售;再者,法律已强制客运经营者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公司不会重复赔偿,因此该保险中有关3000元的医疗保险责任形同虚设。(《京华时报》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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