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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烈士应等到真相查清后

2008-02-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最近,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王志平被害案尚在民间传得沸沸扬扬,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已经作出批复,追认王志平为革命烈士。

有报道称,王志平于2月5日下午在办公室被枪杀,行凶者系呼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关六如。但记者去核实此事时,有关人员称:该案“还正在侦查过程中”。事实上,关于

王志平被害的真相如何,呼和浩特官方至今没有正式向社会公告。坊间传言是关六如买官不成,才行凶的,其自杀前曾留下遗书及买官的送礼列表,“涉及当地多名高层官员”。那么,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批复中称:“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可批准为革命烈士的规定,追认王志平同志为烈士”的依据从何而来?

在一些地方,对于领导干部论功行赏和追认烈士之类的事情历来都有迫不及待的传统,以至事实没有查清楚,功已经记了,赏已经拿了,结果发生据以立功的案件竟然是冤假错案或者烈士原来是假冒伪劣的笑话。

一旦事实认定错误,那么就可能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损害“革命烈士”称号的神圣性,损害其他“革命烈士”的形象,更是对其他不能评为“革命烈士”的死者家属的不公平。即使是事实最终认定并没有错误,但是,在事实真相都没有公布之前,就如此仓促进行追认,这对于那些依照程序按部就班进行评定的家属来说,也是一种不公平。(《人民法院报》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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