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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转引出“时事性文章”官司

2008-03-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7年4月,安徽合肥邦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到一份法院传票,得知公司被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的诉状言之凿凿:

2004年11月1日,唐雄飞、钟超军写了篇《国产手机乱象》,首发于“中国营销传播网”,3天后,邦略公司在其“邦略・中国”网站上刊载了该文,不仅标注了作者姓名,还注有“来

源:中国营销传播网”的字样。

2005年3月1日,三面向公司与此文的作者之一钟超军签订了合同。另一作者唐雄飞不久对该合同追加认可。该合同约定:三面向公司委托钟超军汇编一本书,汇编包括《国产手机乱象》在内的作品,在自发表之日起至本合同期满,版权归三面向公司所有。

当年5月17日,经三面向公司申请,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对“邦略・中国”网站刊载《国产手机乱象》一文予以公证保全。三面向公司委托钟超军汇编的书,于2006年1月出版。

之后,三面向公司认为邦略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07年4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邦略公司赔偿其作品使用费500元,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3225元。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国产手机乱象》一文的评述,具有明显的时效性,当属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所列举的关于政治、经济乃至宗教的“时事性文章”。由此认定,邦略公司不构成侵权,一审判决驳回三面向公司的诉求。

三面向公司不服判决,向安徽省高院上诉。

如何界定“时事性文章”?安徽高院认为,《现代汉语词典》对“时事”的解释是,“最近期间的国内外大事”。可见,“时事”具备两个显著特征,即时效性和重大性。从内容上来说,“时事性文章”也应具备上述两特征。

《国产手机乱象》一文,作者从国产手机厂家面临的严峻形势起笔,主要评论了他们各自寻求出路的营销策略。由于“国产手机乱象”并不能归结为“国内外大事”,缺乏重大性特征,该文虽可以认定为关于经济问题的文章,但不能当然地认定为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有鉴于此,邦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该文,在三面向公司受让取得《国产手机乱象》一文的相关权利后,仍未支付相应费用,构成了对三面向公司的侵权。近日,安徽高级终审判决撤销原判,邦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1500元。

此案是由高级法院裁决的“时事性文章”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原告胜诉的案例。这一结果,是否标志着免费使用貌似“时事性文章”的时代即将结束? (《民主与法制时报》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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