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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超期收费:与民争利几时休

2008-03-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月27日,国家审计署公布了《收费公路审计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显示,辽宁、湖北等16个省(市)在100条(段)公路上违规设置收费站158个,至2005年底违规收取通行费149亿元。调查结果看,乱象环生的公路收费大致有三种情况:

一是逃避责任,反辅为主。修路属基础设施建设,是地方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但鉴于修

路投入巨大,国家在1984年出台政策,提出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贷款修路”,建成后“收费还贷”,以弥补政府投资不足。然而,地方政府却纷纷把贷款当作修路的主要资金来源,形成了收费公路为主,非收费公路为辅的局面,大大增加了公众的负担。

二是超期收费,与民争利。本该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反由公众买了单,而且这个买单的过程被不断拉长。投资33.8亿元的济南至青岛高速公路,经测算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收费年限为12.65年,但批准的收费年限为30年,按2005年收费水平测算,将增加社会负担275亿元。

三是改头换面,长期盘剥。本来是政府收费还贷公路,收费几年以后就已还清贷款,却偷偷转化为“经营性收费公路”,大规模延长了收费年限。

公路收费当中有这么多猫腻,公众的利益每天都受到侵犯,为什么就是不能终结这种现象?分析起来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公众对违规收费习焉不察,即使有所察觉,也保持着一种集体无意识的冷漠。另一个原因是由于地方政府对收费者强力支持,维权的困难太大。

近来,各地财政收入大幅增加,很多地方政府摆脱了资金捉襟见肘的窘境,应该是终止侵害、让利于民的时候了。(《北京青年报》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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