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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企盼新法“阳光”普照

2008-03-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劳动合同法》已实施两月有余,不少职工反映,《劳动合同法》的落实,在许多企业里是“雷声大、雨点小”。

千方百计规避新法

《劳动合同法》公布后,尽管一些企业不像过去那样动辄直接开除员工,但广大职工群众又面临新的难题:打法律“擦边球”,给员工穿“玻璃小鞋”

……不少企业变相“炒人”,使得工人们每天在工厂里“夹着尾巴小心翼翼”、“忍气吞声”地工作。“只要谁带头要求签合同,就会被公司上‘黑名单’,最终公司会变着法儿让你‘自动’离开。”而那些被迫“自动”离开的员工,如果选择维权,追诉相关经济补偿,但“马拉松”式的维权之路,少则三四个月,长则两三年,让很多工人耗不起。

然而,不少企业更是忙着修改公司的管理规定,以规避《劳动合同法》可能带来的影响。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里并没有规定严重违反的程度,所以企业现在就针对这一条在做修订。有的企业在修改的新规定里,偷窃等都被清楚地列进,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超过1000元,也可以解聘。”

法律条款尚需细化

对于目前出现的针对《劳动合同法》的不同声音,林嘉表示,刚刚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这一点毫无疑问,但还有一些条款太过笼统,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举例说,“《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这个‘连续’不够严谨。”劳动者工作9年11个月时合同中断了几个月,此后又在该单位继续工作,这算不算“连续”?针对类似的问题,林嘉建议,应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够有据可依。《劳动合同法》立法本身没有问题,只是一些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清晰化而已。 (《工人日报》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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