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纪某进入福建省厦门市一家生产电控设备的高科技公司工作。2004年,纪某跟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合同,承诺若日后离开公司,在3年内不从事与原公司同类或相关行业的工作。2007年,纪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不久,纪某投身另一家公司在莆田继续从事电控设备销售,该公司与纪某原供职的公司是竞争对手。原公司遂向
日前,厦门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职员违反合同约定,“跳槽”后从事与原公司竞争业务,并泄露原公司商业秘密,应向原公司支付各项赔偿共计近9万元。(《北京晚报》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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