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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上法庭争要同工同酬权

2008-03-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8年元旦刚过,《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六天,张定和等人就将状告四川省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状递交到射洪县人民法院。张定和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恢复自己在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职工身份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标准为自己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并赔偿被告对自己进行同工不同酬等歧视性对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5万余元。

1983年7月,张定和通过招聘,成为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用代办站站干。1995年10月,信用代办站被撤销后,其编制并入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此后,张定和一直在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工作。

尽管是一名有着20多年工作经历的老职工了,但张定和始终是一名临时工。“刚工作的时候,每月30元,和当时的正式职工相差不大,他们大概四五十元。”老张说。当正式职工的月收入已增至人均1800余元的时候,张定和除了每月450元的工资(其中有50元还与经济效益挂钩)外,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全无。

54岁的张定和现在是一名贲门癌患者,2005年在医院做癌症根治术,花费医药费已达5万余元,相当于他10年收入的总和。因为没钱,张定和放弃了继续化疗,目前只能靠药物维持保守治疗。

13名原告,都在各乡镇的农村信用社工作了10年以上,最长的有27年,但他们始终是“临时工”。2007年6月13日,他们向单位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1个月以后,他们等来的却是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文件,以张定和等人系“临时性用工”为由,要求张定和等人必须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上签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工龄最长的黄翠先告诉记者,农村信用站一般4个人,主任、会计、出纳、信贷,他们除了主任什么都干过。但是不管工作再努力,工资只有别人的几分之一不说,职称、先进与他们无缘,过年过节,正式职工发奖金,他们有时候可以得一半,有时候全无。“甚至连工作制服,都是正式职工发两套,我们只发一套。”

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安全奖的发放。如果出了事故,不管正式的还是临时的,照扣不误,但是如果没有出现事故,正式职工可以领到安全奖,同样为“安全”作出了贡献的他们却无缘分享成功的喜悦。

我国在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明确规定了职工应当同工同酬。当时的劳动部还专门发文称:《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平等享有各种社会保险及有关福利待遇。历史上的相对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不复存在。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说,还有不少行业聘请的协管员都是类似情况,此案事实很清楚,但如何判决还要等待合议庭审议。(《中国青年报》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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