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落在社会上的聋哑人由于生计难以维持,逐渐聚集成团伙实施犯罪活动。这种情况,目前已成为不容忽视的一种社会现象。
对聋哑人违法犯罪行为同样应该依法打击,但是,聋哑人犯罪具有其特殊性,包括聋哑人在内的残疾人本就是社会弱势群体,当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因包括身体残疾在内等原因陷入生存困境时,政府
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对于减少违法犯罪与维护治安稳定来说,严厉打击并非最为有效的手段,如果政府能通过良好社会政策的施行,将那些缺乏生存能力者纳入保障体系当中,包括帮助其实现就业,使之能够满足自身生计的需求,就能最大限度地消弭其违法犯罪的冲动。
将包括聋哑人在内的生活无着者纳入保障体系当中,用工单位吸纳其就业,政府与社会无疑将会付出一定的经济成本,但是该种成本的付出并非“物无所值”,因为如果这部分人因无力谋生被推入违法犯罪者行列,政府与社会将要为此支付更多的成本。除此而外,政府与社会如果漠视包括聋哑人在内缺乏谋生能力者生活陷入困境的事实,在他们违法犯罪后高举起惩处的大棒,则还可能诱发严重的社会道德风险,而该种隐性社会成本的付出,从长远来看代价将会是十分巨大的。(《法制与新闻》200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