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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如何获得信仰

2008-03-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宪法乃一国法律之“龙头”、民主宪政的起点,法治的首要标准就在于宪法权威深入人心。纵观我国十年来的民主法治建设,虽然在“人权入宪”、“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等方面取得突破,但在宪法信仰的树立上,远没有达到法治所要求的标准。

新中国成立以来,宪法几经磨难,内容的更迭甚至一度背离了人民的意志,

是我们严重缺乏信仰宪法的历史基因。1982年,宪法在很大程度上结束了这种状况,特别是经过修正后,内容上更加突出了公民权利。但同时也要看到,整个宪法的内容设计依然存在问题,宣示性的表述过于繁琐,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却显得相对薄弱。

一部宪法要得到人民的信仰,首先必须在内容上获得人民的认可并保持相对的稳定。背离人民意愿的法律自然无法赢得民众信赖,但修改过于频繁也无助于法律威信的确立。

宪法产生权威的另一方面,在于它的被遵循、被援引、被适用。当法律规则平静地躺在精巧的法典文本中或厚厚的法律汇编中,当其内容被违背而无人捍卫时,法律就难免变成一张白纸。

近年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社会上出现了“手持宪法维权”和一些宪法诉讼的标志性案例,深刻折射出宪法“可适用”的特性。但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呼吁的“宪法司法化”始终未能确立。如果说对宪法的解释专属于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那么对宪法的适用则可以并应当成为司法机关的职责。制定良好的宪法只有得到良好的执行,在其他法律法规违背时能够及时审查并废止,在公民宪法权利受侵犯时能够寻求到司法保护,宪法才能形成权威,赢得信仰。 (《民主与科学》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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