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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后报警属自首

2008-03-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7年7月8日9时许,华某驾驶一大型专用罐车在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一路口右转时,车右后轮撞倒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毛某某,造成毛某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华某立即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现场等候警察处理。7月23日,深圳市交警局南山大队认定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8月16日,华某来到南山交警

大队,民警对其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

华某报案,是履行义务还是自首?法院审理认为,交通肇事后没有逃逸,保护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依法认定为自首。由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华某拘役5个月。(《深圳特区报》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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