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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活动中受伤不算工伤?

2008-03-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郎女士是北京市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外派到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的员工,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07年7月20日和21日,郎女士根据公司安排,参加该公司和华晨宝马销售部共同举办的销售团队建设活动,郎女士在马术训练中受伤,经北京军区263医院诊断为T11椎体压缩性骨折。

外企人力资源公司向

北京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时,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骑马是娱乐活动,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为此认定郎小姐的此次受伤不属于工伤。郎女士不服,认为团队活动是宝马公司的一项工作安排,自己服从工作安排,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条件。为此,郎女士将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

3月26日,此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骑马属于工作还是娱乐成为庭审争议的焦点,当天没有宣判。(《新京报》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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