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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侦探公司”对簿公堂

2008-04-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选 择

2007年11月的一天,在某杂志社从事编辑工作的张纹的好友王沁伤感地向张纹倾诉了自己婚姻中的不幸:因怀疑丈夫有外遇,她曾经跟踪过丈夫,但无奈没有专业设备,又怕被老公发现,因而跟踪并未成功……听到好友的哭诉,张纹心中萌发了要“替好友鸣不平”的冲动。

二天,张纹就开始了寻找调查公司的工作。在对众多调查公司初步权衡后,张纹将橄榄枝抛向了A公司。

双方约好第二天在A公司见面详谈。2007年11月25日,张纹来到了位于北京崇文区新世界附近的A公司内。双方一切谈妥后,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书。双方约定:张纹委托A公司调查王某(王沁的丈夫)2007年11月27日至2007年11月29日三天在秦皇岛的行踪,并提供在秦皇岛入住酒店的走廊录像以及调查第三者相关背景资料。合同价款为1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先行支付60%的首付款,余款于A公司完成委托事项后再行支付。本着谨慎的态度,张纹在备注一栏上让其添加上了“如此次行动取消,退还首付款”这句话。也正是后来添加的这句话,成为了日后打官司的有力证据。

合同签完后,张纹向A公司提供了王某的个人信息以及出行线索,并且支付了6000元人民币的首付款。A公司也为其指派了一名调查员,将该调查员的手机号告诉了张纹。

调 查

在随后的几天内,张纹“始终与他们保持联系,每天都会问事情的进展情况”。调查的所有讯息都是通过电话传递给张纹。但一个星期后,当张纹再次给该调查员打过去电话时,被告知,“调查人员在跟踪调查王某的过程中,被警察带离,致使调查没有成功”。

事后,据法官初步调查,原来A公司指派的“私家侦探”在宾馆跟踪“调查”王某的过程中被宾馆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后被警察带走,导致委托事项无法完成。

据该公司一名姓陈的工作人员介绍,调查中心的调查人员进入宾馆,宾馆的保安问他干吗,保安说话的语气很不好,调查人员回答的语气也不太好,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宾馆方面报了警,警察赶到现场,把双方拉开。当地警方没有对调查人员给予任何处罚,调查人员已经回到了北京。

官 司

“在我看来,这个合同根本就没有履行,我就要求他们公司退还给我首付款6000元。”张纹告诉记者,“负责跟我协商解决这个事情的该公司工作人员也跟我承认是因为他们技术上的原因,造成了这次调查没有完成,但这个事情出来以后,他们自己也有损失,比如说设备、人员等支出。因而他们始终拒绝返还我的6000元钱。”

2007年12月19日,张纹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到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委托合同,退还6000元首付款,并由A公司支付诉讼费。2008年2月20日,崇文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2月29日,张纹突然告诉记者,“我的事情已经解决了”。就在前一天,A公司的负责人与张纹以及她的律师达成了书面协议,A公司返还了首付款中的4000元。“这份协议是我的律师起草的,标准规范多了。”张纹在电话中告诉记者。

2008年3月3日下午,张纹来到崇文区法院撤销了诉讼。

启 示

经历过这次遭遇,在张纹的心里,对“私家侦探”这个词语有了新的诠释:因调查失败而“吃哑巴亏的人不少”,并且这个行业真有待规范。

办理此案的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孟宪域认为,虽然国家法律规定公安、安全、检察部门享有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但私人侦探机构从事的业务在于了解民事、商事等方面有关事实的真相,获取真实信息,搜集有关证据线索。这些业务范围并没侵害公安等部门专享的侦查权。

其次,侦探或调查机构也不必然侵害公民的隐私权。一些求助于调查机构的往往是权利易受到侵害的弱者一方,如合法的婚姻关系受非法的侵害,对侵害者而言其不合法的见不得人的事实,并不是法律所保护的“隐私权”。

因而在对待“私人侦探”所调查取得的材料的合法性时,“需把握一个度”。 (《法律与生活》2008年第3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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