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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试用”劳动者只能一次

2008-04-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前不久,老李到某公司上班并订了一个月的试用期限,但是,快到一个月时公司却告诉老李,如果想在公司继续上班,必须再订两个月的试用期。老李为了工作只好同意签订这份合同。但两个月合同期满后,公司却告诉老李在试用期内没有达到公司的录用条件,不再录用。老李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老李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法制晚报》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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