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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返航事件的法律问题

2008-04-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高海鹏认为,3月31日的东航18个航班返航事件,在法律层面上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

民用航空器运行过程中,机长具有哪些职权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在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

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由此可见,在飞行过程中,为了保证安全,作为机长是可以做出返航决定的,但前提必须是遇到危及飞行安全的特殊情况。

返航发生后航空承运人,对旅客有哪些责任 旅客购买机票后,就与航空公司之间成立航空运输合同关系,因此,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因机组人员过错给旅客造成损失的,仍应当由航空公司来对旅客承担责任。

一般而言,飞机返航给旅客造成的损害主要就是延误行程。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旅客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北京日报》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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