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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张公函才能保住古墓

2008-04-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位于广州龙眼洞银屏山的“伦母易太恭人墓”(以下简称“伦墓”)和“梁母黄太夫人墓”(以下简称“梁墓”),分别建于清光绪七年(1881)和1937年。

两座古墓被多位考古权威鉴定“应原地保留”;确因工程重大不能保留,也应征询墓主后人同意原状、原质迁建,拆迁前须请市文物考古部门发掘、测绘和录像,搬

迁费用由基建部门负责。

然而,7年前的8月上旬,该局发函要求“调整规划设计、原地保护两墓”时惊见:广东省林木种苗示范基地已先走一步,在7月下旬将“伦墓”挖掘并推毁,将“梁墓”挖掘并掩埋。

对此,专家愤怒至极!广州市文化局多次沟通,力图挽救。至今,该局为此发函已达七次,内容包括向市府办公厅通报处理意见;函请市公安局立案调查;请基地办协助考古发掘等。

然而,广东省林业局认为,基地清理“梁墓”并无不妥,首先一条就是:说梁氏墓为古墓葬,缺乏法律依据――梁氏后人或市文化局未能及时提供证明梁氏墓为古墓葬的有效法律文件。

广州大学岭南建筑研究所所长汤国华直言:文物保护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前应在文物部门备案,让文物部门了解工地项目;发现文物应立即停工上报,由文物保护部门进行考古发掘保护后方可继续施工。但何谓“文物”无法界定,以相关主管部门发文登记为准,还是专家说了算?

一位专家表示“此事尴尬”:推毁两墓令人愤慨,却不易从文物保护法规上追究;确认一件文物总得论证、审批,依规办事,对方却在此时钻了空子。

多位文物专家认为,如欲避免更多文物受损,相关法规亟须完善!(《羊城晚报》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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