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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上岗不受劳动法保护

2008-05-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7年8月24日,54岁的侯某到一家酒楼当洗碗工。酒楼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每月给她发750元工资。

从2008年1月起,酒楼将她的工资调整为每月1000元。在2007年8月24日至12月31日期间,她每月休息4天,可是国庆节与元旦均未休息。今年春节过后,酒楼将侯某辞退。侯某将酒楼告上法院,要求酒楼支付解除劳动关

系的经济补偿金。

北京西城区法院认为,国家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周岁,侯某入职时已满50岁,达到国家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据此,侯某要求被告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北京晨报》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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