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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繁体字判赔三万五

2008-05-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6年8月21日,上海敬华拍卖公司拍卖“雍正款白釉刻龙纹盘”一对,并将该拍品图片列入了有关拍卖品的图录,将该拍品描述为“清雍正白釉暗刻双龙赶珠纹盘(一对)”,款识“大清雍正年制”,为雍正官窑精品。

图录中特别注明该描述仅供买家参考,公司对拍品的真伪及品质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值得注意的是

,公司对此类的拍卖品图录和相关材料等均只使用繁体中文描述。

同年12月4日,拍卖会上,孙先生拍得该物,价格为16.5万元,手续费1.65万元,共计18万余元。但没多久,孙先生意外获知此物并非真品。他认为,正是由于拍卖行在大量拍卖资料上使用了繁体字,致使他产生误解,遂将拍卖公司告上法庭。

上海徐汇区法院认为,简体中文是我国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在我国境内举行的拍卖活动,所印制的相关材料应当使用简体中文。拍卖公司在拍卖活动的具体操作上确实存在一定缺陷。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拍卖公司赔偿孙先生3.5万元。(《上海法治报》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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