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能以“缺少卷宗材料”为由终止审查吗

2008-06-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7年9月我由于不服法院的终审判决,向市检察院递交了《申诉状》,并按规定附上了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和多份证明材料。但是,2008年3月17日,市检察院发来了《终止审查通知书》。终止审查的理由是:因缺少本案诉讼卷宗等材料,你亦未提供,无法审查本案,故终止审查。请问:1、检察院能以“缺少卷宗材料”为由终

止审查吗?2、检察院受理案件半年后才发给本人《终止审查通知书》合法吗?

专家解答: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人民法院己经裁定再审的;(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因此,检察院不应当以“缺少本案诉讼卷宗材料”为由终止审查。而且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后决定立案的应当通知申诉人,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本案中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半年后才发给当事人《终止审查通知书》,显然不符合法定程序。(《法制文萃报》5.21)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