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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救灾款物,从重处罚

2008-06-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通知称,法院要依法严惩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的各种犯罪活动。对于民事等案件,要区分不同情况办理:对于涉及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恢复生活生产的案件,要依法快立、快审、快执;对于可能影响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

作顺利进行、群体性以及社会比较敏感的案件,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慎重审查立案。

七类从重处罚案件:

1.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犯罪行为。

2.为牟取暴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

3.故意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影响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的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行为。

4.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

5.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抗震救灾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

6.破坏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的犯罪行为。

7.妨害传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新华每日电讯》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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